Monday, 19 May 2025

英國政府延長永居資格年期的選項

上周一,英國政府在移民政策白皮書中預告,將會修改申請永久居留權(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LR)的資格標準, 把「計分制」(Points-Based System, PBS)簽證持有人的定居資格年期從5年延長至10年。到了上星期三,又有消息人士向報章透露,即使是已入境英國的PBS簽證持有人,也要住滿10年才可以申請ILR。

目前看來,具體措施仍在斟酌中,未有定案。而港人關心的BNO簽證是否屬於PBS,會否受影響,現時也不甚清晰。

概括來說,政府要落實延長定居資格年期,方法有三類,政治上各有利弊。

第一,是不設追溯期,只有在規則修訂後入境的移民才要在申請ILR時住滿10年。這樣不會違背移民申請簽證時的期望,也能避免法律訴訟。但這樣做的話,上屆保守黨政府任內,2022-2023年間移民高峰期來英的人士,大多數便會本屆政府任內成為永久居民,能開始申請社會福利。

第二,是修改入境規則,要求已經抵英的簽證持有人住滿10年才能申請ILR。由於入境規則只屬政策宣告,並非法例,此舉很可能引起司法覆核挑戰。

參考先例,政府在高等法院的勝算並不高:在2006年,英國政府修改入境規則,將經由「高技術移民計劃」(HSMP)來英人士的定居資格年期從4年延長至5年。受影響人士提出司法覆核,指此舉違反其來英時的合理期望,要求內政部以有關人士抵英時的入境規則審批其ILR申請,並在 2009 年在高等法院勝訴( [2009] EWHC 711 (Admin))。英國內政部同年宣佈無意上訴,並免費為他們重新審核申請

不妨假設,一如2009年,政府這次也會在高等法院敗訴。接下來的可能性有:

  1. 政府接受判決結果,內政部按照簽證持有人首次入境時的規則審核 ILR 申請;如果已經在住滿5年時申請而被拒絕,則會免費重新審核。但即便如此,簽證持有人的移民身份也可能會有兩三年處於不確定狀態,租屋、就業也可能因而受到影響。

  2. 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但政府仍然敗訴。這樣的話,簽證持有人的移民身份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時間將會更長。

  3. 案件上訴至上訴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政府勝訴,確立住滿10年才可以申請ILR的新規定,可以追溯到在規則修改前已抵英的申請人身上。

政治上來說,只修改入境規則的好處,是內政大臣只須書面通知國會便可落實,毋須尋求國會投票支持,不必佔用其他立法事項的時間,也不用擔心因議員反對而夜長夢多。但凡事有利有弊;為新入境規則設立追溯期,幾乎必然引起法律挑戰,先例也不在政府一邊。法庭聆訊時間表也不受政府控制。

第三,政府可以試圖在國會通過主體法例,訂明今次入境規則修改具有追溯期。這樣的話,司法覆核成功的可能性便大為降低。2023年最高法院判決盧旺達並非可以遣送難民呈請人的安全國家之後,2024年4月保守黨政府在國會通過法例訂明盧旺達是安全國家,便是近期的例子。

政治上來說,此舉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法律風險。但如果有足夠的國會議員對此感到不安,立法過程可能曠日持久,移民議題會持續成為新聞焦點,使政府面臨更長時間的輿論壓力。

至於英國政府會如何取捨,相信將取決於其對政治因素、司法風險,以及未來幾個月輿論的綜合考慮。

2021年2月1日,內政大臣彭黛玲在Twitter上宣佈BNO簽證計劃開放申請時的貼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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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從00年代的先例看,法院對「合理期望」的判定頗為謹慎。2006年修改入境規則時,也開始要求ILR申請人英文程度達標,以及「英國生活測試」合格。當時有五位華裔人士提出司法覆核,卻在高等法院敗訴([2007] EWHC 3221 (Admin))。判詞第51段便指出,在他們入境英國的時候,英國政府只承諾居住四年後可以申請ILR,可沒說過申請審批的條件不變啊:

There was no explicit or unequivocal statement to the claimants. Each was told, by condition 11 endorsed on the work permit, that they could apply for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after four years' residence, but no statement was made that their application would be granted or that no change might be made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before that four years was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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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8 May 2025

由Shamima Begum案睇英國政治文化

諗唔到會喺Facebook見到人用中文講Shamima Begum案;其實呢單嘢都幾反映到近十年英國政治文化嘅幾個方面嘅......

我哋先搞清楚事實:

  1. 喺英國現行法例下,褫奪公民身份嘅時候,要確認嗰個人有另一個國家嘅國籍,唔可以搞到一個人變無國籍(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 s40(4))。作為《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成員,英國亦都有責任唔製造無國籍人士。

  2. 因為去敘利亞加入Isis,被褫奪英國國籍嘅人都有唔少。最出名嘅有Jack Letts(白人男性,父母分別係加拿大人同英國人,英國長大)同Shamima Begum(英國出世,英國長大,女性,父母為孟加拉移民)。佢兩個嘅英國國藉都係攞唔返。

  3. 孟加拉法律係容許21歲以下嘅人有雙重國籍,去到21歲先要你揀。(韓國法例都係類似:如果出世時有雙重國籍,可以keep到22歲,然後就要揀你仲想唔想做韓國人。)

    雖然Shamima Begum成世人都喺英國住,但因為父母係孟加拉人,而英國褫奪Shamima Begum國籍嘅時候佢又未夠21歲,所以當時技術上佢仲有孟加拉國籍。因此,法庭認為英國政府並冇搞到佢變成無國籍,係合法(上訴庭判詞[2024] EWCA Civ 152,第11、30及100-103段)。

  4. 有趣地,有三個成年後去加入Isis嘅孟加拉裔英國人(兩女一男)被褫奪國籍之後上訴得直,原因正正亦都係因為佢哋已經成年,唔再有孟加拉國籍,英國唔可以搞到佢哋無國籍 (SC/167/2020)。

    (係呀,加入Isis,可能有參與姦淫擄掠嘅成年男子,就可以返英國。畀人氹去敘利亞、抵埗十日就畀人許配咗畀戰士做新娘、喺嗰度生咗三個仔女但都夭折嘅未成年少女Shamima Begum,就因為技術上仲有孟加拉國籍而返唔到嚟。法治真好。)

而英國政界同媒體,都幾令人失望:

  1. 內政部做嘢似乎都幾草率。法律上,褫奪國籍之前,冇認真地了解會唔會令到一個人無國籍(所以三個成年人先至會上訴得直);道義上,都唔會諗點解另一個國家更有責任去接收呢啲喺英國大、喺英國學壞嘅人。「你唔鍾意咪入稟法庭覆核囉」,似乎係常態。

  2. 左派評論呢件事,往往係話反映咗政府對少數族裔歧視(唔提Jack Letts嘅國籍都被取消),或者係話司法系統對少數族裔唔公平(唔提三名成年孟加拉裔英國人上訴得直),甚至話所有少數族裔都受到威脅(完全無視現實上大部分亞非拉國家唔容許雙重國籍,而歐美往往容許。理論上,有加拿大、澳洲,或者歐洲其他國家國籍嘅英國籍人士,佢哋嘅法律保障反而少啲;具體層面上,可以參考三個孟加拉裔成年人上訴得直,但同樣係成年嘅Jack Letts就攞唔返國籍)。

    我唔明白,呢種冇根據地煽動種族矛盾嘅評論,對任何人有任何好處。

  3. 右派評論呢件事,往往係覺得佢抵死,去得敘利亞就預咗。

    我唔知佢哋係覺得搞到啲人無國籍冇所謂(同緬甸對羅興亞人有咩分別?),定係覺得Jack Letts、Shamima Begum係加拿大、孟加拉嘅責任(但佢哋喺英國大、喺英國學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