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4 October 2019

見陳同佳放監有感

(一) 臉書上唔少朋友攞返三年前嘅石棺藏屍案出嚟對比陳同佳案,想論證逃犯條例本來就冇需要修訂。但兩件事其實幾唔同吓,事實都係搞清楚先好。

首先,石棺案三疑犯係涉嫌喺香港犯案嘅香港人。台灣方面當時只係話佢哋簽證到期,將佢哋遞解出境,遣返香港。而香港警察呢,其實並冇「喺空橋交接」疑犯。佢哋法律上只係純粹搭同一班機返香港,到咗赤鱲角先正式逮捕佢哋。呢個安排,當年嘅報紙都搞得清楚。

而陳同佳就好唔同:佢係涉嫌喺台灣犯案嘅香港人,而家身處香港。佢唔係台灣人,所以冇得「遣返」佢去台灣。

(二) 陳同佳已經服完香港刑期,喺香港係自由之身。如果佢唔想去台灣,香港政府不單止冇可能「遣返」佢去台灣,更唔應該用任何方法去「勸」佢去台灣。

管浩鳴鍾意做啲咩,當然係佢嘅自由。但政府點可以帶頭製造輿論壓力,要一個喺香港已恢復自由之身嘅居民,用自己嘅方法,去一個同香港冇引渡/司法互助協議嘅地方受審?如果大家可以接受咁樣「勸」人去台北嘅話,咁下次如果係「勸」人去德黑蘭呢?再下次「勸」人上深圳呢?

(三) 其實,而家陳同佳仲有冇人身自由?

(四) 咁潘曉穎沉冤未雪喎!即係咁,2019年都過咗大半,如果你仲關心呢樣嘢,我唯有咁答你:眾所周知,廉署成立後,呂樂總探長去咗台北,一住就住咗三十幾年,到死都冇返嚟香港受審。唔通搵洗頭艇接佢返嚟先叫公義?

或者咁講:唔係所有「窿」都係漏洞嚟架。落地玻璃容易被賊人打爛入屋,唔通全屋啲窗都要搵紅毛泥封實?

(五) 台灣當局覺得陳同佳案應該由香港司法系統處理,話謀殺係所謂「萬國公罪」,有冇法律界人士解釋吓?我知道某啲地方(例如法國)嘅法庭係無論件事喺邊度發生,都會受理其中一方係本國人嘅刑事案嘅,但香港就唔會。呢個係法系嘅分別?定係只係台灣、法國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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